10月3日哪个证券公司可以加杠杆,陶医生 特地去 去了一趟邮局,寄出一封14页的挂号信,收件单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这封挂号信的内容,我认为对中国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外来威胁无法战胜我们,要出问题就是处在我们内部。民族问题是一个大坑,特别是与宗教捆绑的民族问题。
国家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突破重重困难,起草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期限是9月12日~10月11日。
大家可以通过下方的二维码在线提交(会有字数限制),也可以像我一样打印出来后用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给人大法工委。
具体寄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 全国人大法工会收,邮编100805。信封上注明【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
陶医生提交的意见,一半来自我自己,还有一半来自网友的智慧。下面我全文贴出该意见,同时给出电子版。
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意见
尊敬的全国人大法工委:
我是XXX,家住XXX,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电子邮箱XXX。
近年来,我高度关注中国的民族宗教问题,针对这一领域出现的违规问题或意识形态偏差,通过国家级和省级信访渠道提交了大量投诉,绝大多数都得到了积极整改的反馈。这一方面说明民宗领域的问题非常普遍,一方面也说明政府纠偏的决心很大。
这次,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全文,深受鼓舞的同时也进行了深入思考。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分“总体性意见”和“个别条款意见”两部分,供立法机关参考:
第一部分:总体性意见
意见01:法律的名称
民族团结是应有之义,但以前有不少借“破坏民族团结”名义单向针对汉族的负面案例,导致“民族团结”一词有点敏感,建议与时俱进地改成《中华民族共同体促进法》。
从目标层次上来说,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最高级的目标,民族团结和尊重民族差异性等是次级目标。如果把民族团结作为最高级目标,反而可能会出现为了团结而团结。
相应地,第1条建议改为: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他条款中,凡是出现“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尽可能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替代。
意见02:明确术语定义,增强法律明确性
建议在“总则”或“附则”中增设“术语定义”条款。
草案中多次出现“中华民族”、“民族团结进步”、“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行为”等核心概念,但这些概念目前缺乏法律层面的清晰界定,容易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
以清真食品为例,有网友研究过各省发布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发现一个匪夷所思的普遍现象:在定义清真食品时,竟然出现了循环定义,导致读者无法明确知道清真食品的含义。比如《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2条将清真食品定义为:
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用“符合清真要求”来定义“清真食品”,就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导致读者根本看不懂“清真食品”到底要符合怎样的要求。
对“清真食品”进行管理的法规,立法时出现这种严重的逻辑错误,直接导致该法规的管理对象不明确,说《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是一部“废法”也不为过,这严重损害上海立法工作的形象。
其他省级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几乎都有类似问题,见:。
这些清真食品管理法规,从立法上就出现了严重失误,导致清真食品的定义不明不白,结果绝大多数清真餐馆出现了宗教化和清真泛化。
直到国家民委2016年5月31日宣布清真食品是必须与伊教划清界限的群众饮食习俗后,形势才逐渐好转,但违规情况仍然随处可见,甚至上海都是重灾区,详见:。
由此可见,如果一部法律没有把关键性术语阐述清晰,后果可能极为严重。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华民族】,是指中华大地各类人群浸润数千年中华文明,经历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在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人们共同体;在今天主要包括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大陆各族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海外侨胞。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指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推动各民族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民族团结进步】,是指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并通过具体可衡量的指标(如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程度,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深度,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度的调查数据等)予以体现的状态和过程。
【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观念/行为】,是指任何以民族身份为由,进行歧视、侮辱、排斥、煽动仇恨或分裂的行为。其判断基准应基于该行为是否具有“造成民族隔阂、歧视或对立的实际危害或明确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基于民族成分的就业、服务歧视;(2)公制作、传播含有民族歧视、分裂内容的音像、图文信息;(3)组织、策划、实施民族分裂活动。
意见03:明确适用边界,防止泛化滥用
草案条款的原则性较强,在实践中存在将普通民事、经济、行政纠纷错误地上升为“民族问题”的风险,这不仅无助于矛盾解决,反而可能激化对立情绪,损害法律权威。
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前增加一条:
处理涉及不同民族公民的纠纷时,应当首先适用调整该社会关系的一般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只有在行为人的言行明确具备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特定主观意图,并造成了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际后果或具体危险时,方可适用本法的特别规定。
建议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就事论事,依法办事,避免简单以民族身份划线、贴标签。
意见04:增设豁免条款,保障言论和学术自由
建议增加一条:
基于严肃的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善意批评和建言献策目的而进行的表达和行为,如其主观上无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恶意,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适用本法中关于禁止‘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行为’的规定。
意见05:完善权利救济与监督机制
建议在“法律责任”或“监督”章节中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06:加强草案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审查
本法是促进法,其规定的鼓励性措施、表彰奖励以及可能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和同位法保持协调统一。
草案中的行政处罚,其种类、幅度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草案的所有条款不得与《宪法》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草案中涉及教育的内容,应与《教育法》等法律做好衔接。
第二部分:个别条款意见
意见07:调整第6条的表述
第6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相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建议改为: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其中增进共同性是核心,任何差异性都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
调整依据为国家民委公众号2025年3月16日发布的《》。文中提到:
总书记强调,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要重点把握四对关系。一是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共同性是主导,差异性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
意见08:细化第8条
第8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意是好的,但现在沦为歧视汉族/非世居少数民族的借口。比如有网友投诉广西公考只给少数民族加分时,广西信访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短信回复: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区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区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照顾加分政策。
广西在这个回复中,明目张胆地把【对少数民族地区报考者】偷换成【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删除“地区”两字,直接把当地的汉族排除在照顾加分之外,这就违背了宪法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网友投诉多地的民族差异化待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都遇到了此类回复,见https://weibo.com/6492869768/Q4v0adTSj。
本人建议,必须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契合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改革,对于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一定要给出精确的定义,否则容易浑水摸鱼。以下是细化的方向:
第一,要明确民族地区的级别。强烈建议取消省级、地市级民族地区,只将民族地区限定在区县级,即身份证号码前6位的行政区划。对省级和地市级的名称去民族化,类似【广西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恩施州】。
第二,是要定义民族比例。比如区县的非汉族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比例≥50%的区县,才算民族地区。
必须动态调整和公示,比如每5年确定一次,并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示清单,一切民族政策的依据以清单为准。这样还可以看到全国范围内,民族地区数量的变化。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民族地区越来越多,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意见09:第1章末尾增加禁止教族捆绑的条款
中国的国体是唯物主义政党执政的世俗国家,应该从意识形态上严格限制宗教,并努力实现宗教中国化。
宗教与民族(教族)捆绑,违背了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会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公民权利保障产生多方面危害。然而,官方目前还没有明示禁止教族捆绑的文件。
2018年国新办发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称:
中国有10个多数人信仰伊教的少数民族总人口2000多万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5.7万余人。
这段白皮书表述,用了【多数人信仰伊教的少数民族】的说法,虽然否定了全民族信教,但仍然将伊教与10个少数民族关联在一起表述,实质上仍然暗含了教族捆绑意识形态。特别是,白皮书谈其他4大宗教时,并没有提到民族。其表述为:
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道教教职人员4万余人。天主教信徒约60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0.8万人。基督教信徒3800多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5.7万人。
这样一对照,白皮书介绍伊教时特地谈民族,就显得非常突兀。
宪法仅仅保障公民个人信仰自由,没有保障民族信仰自由一说。教族捆绑既是对民族同胞精神自主的束缚,使其难以摆脱思想桎梏,也会刻意拉大民族间的距离、制造对立,破坏团结共生的民族关系,进而瓦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力。
宗教中国化最重要的一条是禁止教族捆绑,防止宗教因攀附民族而获得特权。信仰自由只在个人层面,任何导向【民族信仰自由】或【X族基本全民/全部信仰X教】的话术,都极端错误且别有用心。
有网友最近两年对各地官方机构的教族捆绑的宣传进行投诉,大多数都得到了认错整改的回复,比如:青海藏文化博物馆、无锡民宗局网站、湖北长阳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广西贺州桂平区政府网站、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府网站、福建省民宗局网站、青海省民宗委网站、四川省地方志办公室的省情网、上海市民宗局网站、山东德州义渡口镇政府网站等,见:。
这种官方机构宣传教族捆绑的现象是如此普遍,说明中国存在很严重的教族捆绑意识形态,而且是官方默认。现在要纠正教族捆绑,就很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将其明示,在本法中加以明示是一个好主意。
具体来说,可以在第1章最后增加一条,如下: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仰自由。个人信仰自由是指个人即可以自愿选择信仰某种宗教,也可以选择不信仰某种宗教,还可以信仰某种宗教后退教或者改信其他宗教。个人信仰不与任何民族捆绑,坚决反对任何主张某个民族信仰某种宗教的行为。
意见10:补充第13条
第13条:……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建议改为: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引领和鼓励各民族革除各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落后部分,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意见11:补充第15条
第15条: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建议改为: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确保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字体大小、颜色、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意见12:补充第20条
第20条:……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建议改为:
……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观念……
意见13:补充第26条
第26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建议改为: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全面落实各族学生混班、混寝、混餐。
意见14:补充第40条
第40条:……引导各族群众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
建议改为:
……引导各族群众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有序推进各民族全面火葬,土葬公墓不得以民族命名,在丧葬习俗上落实各民族一律平等……
有网友考察过上海市回民公墓,其实质就是土葬公墓,把土葬陋习公墓以回民命名,是在污名化回族。上海市回民公墓还存在严重宗教干涉世俗、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鼓励陋习问题,见:https://weibo.com/6492869768/Q6eO6ulp2。
非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中国籍过世者,即便有土葬习俗也不予批准。外籍过世者根本不算任何中华民族,但因为其伊教徒身份,就允许其土葬。
最后,土葬穴位面积2.1平米,其收费标准仅为12050元,而周边市场化的火葬公墓至少3万元起,墓穴面积也小得多。这不是在用政府补贴鼓励土葬陋习么?其他各地的回民公墓可能大多也存在类似问题。
意见15:第47条有违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47条: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于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建议改为: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于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地区干部。
少数民族中考、高考、公考加分政策正在逐步废止,但第47条实质上是少数民族干部优先政策,出现在这部法里匪夷所思。就像前述广西的信访回复,把【对少数民族地区报考者给予照顾】偷换成【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
按照本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旨,这里的【少数民族干部】应该是【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地区两字不可或缺。
意见16:补充第51条
第51条:……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维护民族团结……
建议改为:
……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坚决不把普通纠纷随意上升到影响民族团结的高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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